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9
2024年4月
中餐厅前职员修改食客帐单盗窃款项遭廉署起诉认罪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中餐厅前职员,指她在食客结帐后擅自在餐厅电脑系统修改帐单,以偷窃中餐厅款项逾23,000元。被告今日(4月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五项盗窃罪名。梁䔝盈,35岁,利苑酒家(利苑)前文员及替更收银员,承认五项盗窃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将案件押后至4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案发期间,被告在利苑中环分店任职文员及替更收银员,她获授权在餐厅的电脑系统修改或取消客人的订单。案情透露,被告为三枱消费共逾20,000元的食客结帐后,擅自在系统删除已下单出菜的数量,令利苑以为他们的结帐金额约为15,000元,从而侵吞差额共约5,000元。此外,被告又盗取一名客户储于其在利苑膳食消费定金户口内的13,300元。被告为了掩饰自己挪用款项,其又在另一名客户结帐后,以同样手法在系统内取消有关订单,从而盗取对方约5,200元以存入上述膳食消费定金户口。廉署早前就有关事件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被告的盗窃罪行。利苑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浩谦代表出庭。
05
2024年4月
廉署起诉港珠澳大桥「金巴」散工涉疫情期间向旅客索贿助登车廉政公署星期三(4月3日)落案起诉一名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俗称「金巴」)散工,控告他涉嫌于去年农历新年除夕前向两名旅客索贿,以协助二人登车由香港返回珠海。吴光龙,35岁,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时任散工,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以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获廉署准予保释,下星期一(4月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港珠澳巴经营来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服务。案发时,「金巴」因应内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载特定数目的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须持有网上实名预订的当天有效车票,方可登上「金巴」。被告负责在港珠澳大桥的香港口岸协助乘客登车,包括在登车闸口检查乘客是否持有当天有效车票。被告涉嫌于2023年1月20日,向两名内地旅客索取贿款1,000元,以协助二人登上一辆前往珠海的「金巴」,并涉嫌从其中一人接受贿款人民币500元。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该两名旅客于2023年1月20日,即农历年廿九深夜到达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二人未能成功购买当日或翌日的车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调查又发现,其中一名旅客其后拒绝付款予被告。港珠澳巴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27
2024年3月
公屋前保安主管收下属「利是」调岗位遭廉署起诉认罪判囚两个月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的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今日(3月27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收受下属保安员4,000元「利是」,为对方编配心仪工作岗位,判入狱两个月。涉案下属早前亦认罪及判囚两个月。陈秀云,70岁,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承认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时称,本案罪行性质严重,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考虑到被告认罪,遂将刑期扣减三分一至入狱两个月。案发时嘉怡获房屋署委聘为乐富邨提供保安服务,嘉怡禁止员工就其职务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陈秀云是乐富邨早更保安主管,负责拟备保安员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兰是她其中一名属下保安员。陈秀云承认于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即其生日后及农历新年期间,接受梁金兰两封「利是」共4,000元,以编配梁金兰在乐富邨「座头」工作。廉署接获房屋署转介贪污投诉展开调查,调查案件期间获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民乐代表出庭。涉案嘉怡前保安员梁金兰,49岁,去年底承认两项行贿罪名,被判入狱两个月。
26
2024年3月
廉署起诉殡仪经纪涉行贿离世长者教友争取代办身后事廉政公署昨日(3月25日)落案起诉一名殡仪经纪,控告他涉嫌以3,000元行贿一名离世长者的教友,以获取为该名长者办理身后事的生意。翟国雄,42岁,念亲恩有限公司(念亲恩)销售代理,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四(3月28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一名居于安老院的长者于2023年3月6日离世,他生前已将数万元交予两名教友,委託二人替其安排身后事。二人发现该名长者的殓葬事宜,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对方离世当日交由念亲恩跟进,其中一人遂到念亲恩办事处了解事件。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3年3月6日向该名到念亲恩办事处的教友提供贿款3,000元,以转介该名离世长者的殡殓服务予被告或念亲恩。该名教友拒绝接受被告贿赂并离开现场。
25
2024年3月
三名保险代理遭廉署起诉串谋诈骗佣金及「洗黑钱」270万元判囚12至35个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三名前保险代理人,讹称四份保单由另一名保险代理人经办,串谋诈骗一间保险公司佣金及奖金共约120万元,并串谋处理犯罪得益逾270万元。三人今日(3月25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2至35个月。李宗兴,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前助理分行经理;及江浩智,安盛前保险代理人,同为36岁,分別被暂委法官王证瑜判处入狱35个月及32个月。二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共五项罪名成立,即四项串谋欺诈,违反普通法;以及一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同案被告邓惠霖,38岁,安盛前保险代理人,则被判囚12个月。他早前承认上述其中两项串谋欺诈罪名。于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案发期间,李宗兴是安盛助理分行经理,他亦是邓惠霖、江浩智和另一名由江浩智介绍入职的保险代理人的上缐经理。安盛要求保险代理人亲自与客户会面,向客户解释保单条款。在批准保单申请及收妥保费后,安盛会向经办保单的保险代理人发放佣金,以及向其上缐经理及工作推荐人发放上缐佣金。当保险代理人达到指定销售目标,又或者经他们介绍入职的保险代理人成功销售保单时,亦会获安盛发放不同类型的奖金。案情透露,李宗兴分別串谋邓惠霖及江浩智欺诈安盛,讹称四份投保申请由该名由江浩智介绍入职的保险代理人经办。结果安盛信纳投保书资料真确而承保及签发该四份保单,并就该等保单向李宗兴、江浩智及该名江浩智介绍入职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及奖金等共约120万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指有保险代理人涉嫌提交虚假保单申请,调查后发现涉案保单的保费均由三名被告缴付,该名江浩智介绍入职的保险代理人,从沒有参与销售有关保单,涉案保单其后因「断供」而失效。廉署调查又发现,虽然江浩智介绍入职的保险代理人沒有销售过任何保单,但他在案发期间获安盛发放销售保单的佣金及奖金共逾270万元,有关款项分別从其银行户口转至李宗兴及江浩智的个人银行户口。安盛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梅松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方钰麟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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